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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锡全与蒋金权、何少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13 15:53:39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65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甲,住广东省四会市。2010年9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被告人蒋金权,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2007年10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蒋金权、何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少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蒋金权、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8日晚上,“哨牙锋”为牟利,在番禺区洛浦街丽江社区鑫顺休闲会所二楼莱雅菊房内聚集几十人赌博,由被告人邓某甲负责发牌、抽头渔利,被告人蒋金权、何某甲负责保管抽头渔利所得及放贷。2015年5月29日2时许,公安人员突查上述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邓某甲、蒋金权、何某甲及何某乙某等38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人民币46200元(已行政收缴)及扑克牌一副。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蒋金权、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甲、蒋金权、何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金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甲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蒋金权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何某甲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晚上,“哨牙锋”为牟利,在番禺区洛浦街丽江社区鑫顺休闲会所二楼莱雅菊房内聚集几十人赌博,由被告人邓某甲负责发牌、抽头渔利,被告人蒋金权、何某甲负责保管抽头渔利所得及放贷。2015年5月29日2时许,公安人员突查上述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邓某甲、蒋金权、何某甲及何某乙贤等38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人民币46200元(已行政收缴)及扑克牌一副。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甲、蒋金权、何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参赌人员周某、范某、陈某犬、何某乙贤、全某华、黄某乙民、雷某芳、曹某坚、冯某凤、徐某、易某云、李某甲阳、龙某群、秦某怡、林某平、梁某玲、凌某标、周某云、陈某华、卢某志、廖某来、吴某娣、曾某清、冯某刚、黄某乙霞、林某机、肖某南、夏某飞、邓某乙安、吴某权、杨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豪、罗某秀、林某华、关某梅、陈某仕的证言,被告人邓某甲、蒋金权、何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赌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蒋金权、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甲、蒋金权、何某甲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甲、蒋金权、何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蒋金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甲、蒋金权、何某甲在法庭上均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情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蒋金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5月29日起执行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何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5月29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四、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章 莹
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
人民陪审员  李静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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