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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13 15:58:07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41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乐云,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2008年2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苏龙,广东叠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乐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乐云及辩护人张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骆乐云在本区大龙街新水坑村长盛农庄路段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两名治安队员盘查,其见状遂将一塑料药瓶扔在旁边草丛,后被两名治安队员抓获,上述塑料药瓶同时被查获,内有淡黄色粉块状物16包(净重5.2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灰色粉块物4包(净重3.7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淡黄色粉块物2包(净重0.6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淡黄色粉末2包(净重0.9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灰色粉块状物3包(净重1.3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骆乐云承认控罪,没有辩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小,情节较轻,且其家中有小孩、父母需要照顾抚养,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并有被告人骆乐云的供述,证人陈某均、陈某聪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乐云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乐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骆乐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骆乐云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骆乐云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骆乐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1.87克,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马 聪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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