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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13 15:58:27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375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2003年4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6日因赌博和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携带毒品去到本区大石街怡居大街3号101房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魏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1包以及红、绿色颗粒2瓶,并从被告人魏某携带的黑色皮包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
经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2包,共净重13.7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绿色颗粒2瓶,共净重4.6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证人孟某、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化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79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物4.64克,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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