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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树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01 23:57:32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刑执字第1188号
罪犯周树阳,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以(2000)烟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树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树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00)鲁刑一终字第53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3月28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八日以(2003)鲁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裁定将罪犯周树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以(2005)鲁刑执字第0482号刑事裁定,裁定将罪犯周树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6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以(2007)泰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周树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以(2009)泰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周树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以(2011)泰刑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周树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以(2013)泰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周树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以(2014)泰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周树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8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罪犯周树阳,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69.3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树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嘉奖奖励,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树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七天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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