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合同纠纷正文

张东华与张国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08 18:02:42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304号
原告:张东华,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张国平,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张东华诉被告张国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国平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东华诉称:2012年至2014年期间,我为被告提供服装印花服务,被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我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我印花款75900元,并于2014年6月20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经我多次催告,被告只于2014年10月归还了10000元,之后就失去联系。故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我支付印花款65900元;被告向我支付公告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国平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服装印花服务,被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印花费用75900元,并于2014年6月20日前付清;同时注明地址为海珠区土华村,(若发生纠纷)向海珠区法院起诉。原告确认被告于2014年10月支付了10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未支付剩余加工费用65900元,其追索欠款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而须在报纸公告送达,原告因此支付公告费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原告为被告的服装进行印花加工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用,双方之间已订立加工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印花加工服务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加工费用75900元,则被告应在《欠条》约定的期限支付上述加工费用。现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仍拖欠加工费用65900元无理,其应当将该加工费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加工费500元由被告承担,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国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张东华支付加工费用659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8元由被告张国平负担。被告张国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本案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国平负担,被告张国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该公告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张东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