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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慈强与王丹劳务合同纠纷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08 18:04:30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442号
原告:陈慈强,住所地江西省南康市。
被告:王丹,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陈慈强诉被告王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国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人从2015年3月1日应聘入职被告的织达服饰有限公司,任职纸样师,约定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试用期满后9000元∕月。入职后于8月31日晚被告突然用微信通知本人明天不用上班了,移交手上工作,原告不服但在9月1日沟通后无果,只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相关权利。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本人无故辞退赔偿金9000元。2、被告支付无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15年3月1日-9月1日6个月×9000元)54000元,两项合计63000元。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原告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辞退赔偿金9000元,支付从2015年3月1日至9月1日止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4000元。2015年9月8日,该仲裁委作出穗海劳某不字(2015)1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于2015年9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期间,原告表示原告在2015年3月1日应聘,被告接原告到她在新港西路82号轻纺交易园A区2街3020室的公司,当时公司没有挂牌,后来挂牌织达服饰有限公司,但是没有看到营业执照。经查织达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工商登记,原告就在该地点工作。原、被告约定工资第一、二个月8000元,第三个月开始是9000元,被告说她的场地租了4年。原告2015年3月1日开始上班,2015年8月31日晚上被告发微信给原告,让原告第二天不要上班了,原告从9月2日开始没有上班。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被告已经发给原告。另原告表示其在应聘时没有要求假如辞退则支付补偿,但被告辞退原告时,原告有要求,但是被告没有支付。
诉讼期间,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信息。2、不予受理通知书。3、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帐户对帐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所主张入职的织达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工商登记,原告工作是由被告个人聘请,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是雇佣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约定在解除雇佣关系时需支付赔偿金和双倍工资,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应由原告负担。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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