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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桂好与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07 00:18:15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
原告郭桂好,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卢伟强。
委托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家骏,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桂好诉被告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郭桂好于2015年1月28日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郭桂好请求:1.金型公司向郭桂好支付2012年至2013年提留工资23775元;2.金型公司向郭桂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16229.2元、一个月代通知金8114.6元;3.金型公司向郭桂好支付购买社保费用498.87×8=3990.96元。上述三项请求合计42109.76元。金型公司在该案件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金型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郭桂好此后才向顺德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只能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顺德法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被告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支付提留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个月代通知金、购买社保费用的的请求,经用人单位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受理本案。因为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该破产案件由本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由于本案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及有关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效率,且便于案件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有必要指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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