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辩护正文

缪洪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11 23:50:25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50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某,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某某伙同同案人于2015年4月5日乘坐面包车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东濠路皇马酒吧门口,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84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缪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购买涉案摩托车的发票复印件、证人周某、王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缪某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缪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缪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