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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11 23:51:05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私营企业业务员,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6月6日11时许,驾驶一辆号牌为粤T×××××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广珠东线洪奇沥段苏十顷出口往珠江工业园方向路段时,因其所驾驶的车辆未按法律规定粘贴保险标志,被依法在此设卡查车的交警处以行政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因不满处罚而强行驾车离开,并将前来拦截的交警周某乙撞倒,致使周某乙左上臂、左前臂、右前臂各有表皮剥脱。随后,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周某乙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周某乙、于某、陈某、麦某、骆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相关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人口信息资料,病历资料,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甲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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