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7-01-29 22:53:30
二倍工资有时效
【案例二】范某2008年5月到乙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范某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2008年5月-2011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乙公司则抗辩已过了仲裁时效,法院认为范某的请求已于2011年5月经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当从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1个月,仲裁时效为二倍工资计算终了之日起1年。用工超过12个月,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不再计算二倍工资。劳动者若要主张二倍工资,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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