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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职工意愿 保障职工权利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7-02-03 23:15:01

尊重职工意愿 保障职工权利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杜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出台,这个《办法》明确规定了职工不休或少休年休假,如何支付报酬,明确日工资计算方法,提出解除终止合同职工年休假要折算等,充分体现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职工权利。

        不休或少休年休假,应付300%的日工资

  如何休年休假,如果单位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怎么办?

  《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另外,对于职工不休或少休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资报酬,也有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此外,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明确日工资收入计算方法

  日工资,这是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办法》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即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还特别指出,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办法》还明确,这种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样适用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

  此外,《办法》还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算清年休假这笔账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办法》给出答案: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办法》还明确了折算方法,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此外,《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休假天数、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按有关约定执行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那么如何执行呢?

  《办法》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还体现了对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年休假权利的保障。《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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