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律师动态正文

注意!!!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定要做这件事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马俊哲  时间:2018-10-31 13:32:39

 

【案情】胡某在2016年4月10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为当时尚未与之前的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所以经过协商,双方就在劳动合同中把聘用的日期约定在2016年5月10日,胡某要在约定的当天到A公司上班。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胡某办理完跟之前单位的离职手续,准备用剩余时间去旅游,但按照旅行社的行程,5月12日才能回到北京,胡某给A公司的经理发了短信,告知家中有事,询问是否可以5月13日再到单位上班。A公司经理回复短信要求胡某按时到单位上班,否则将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胡某认为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晚到岗一两天应该没有什么影响。2016年5月10日,胡某收到了A公司经理发来的短信,被告知因为她在约定的到岗时间未上班,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被解除并视作无效。胡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审理】经过审理,仲裁委驳回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实践中,有不少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将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等同起来,但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若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用工之日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日期在劳动合同签订的日期之后,劳动关系的建立应该以实际用工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聘用日期为5月10日,双方应自合同约定的实际提供劳动之日建立劳动关系,但胡某未按照约定向A公司提供劳动,并且双方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的聘用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采信了A公司关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驳回了胡某基于劳动关系所提出的仲裁请求。

      【警告启示】通过上述案件我们发现,签订劳动合同后要按照合同规定到公司报到工作,只有实际到公司正式工作才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自己的劳动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否则自己很有可能再次失业而没有任何补偿。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