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8-05 14:25:55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比较多的法律纠纷,每一个案件都会存在着这样的一个法律问题: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配?没错,法律上明确了夫妻离婚如何去分割财产,也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问题,但还是会有些许纠纷,以下这个案件中就存在一些关于离婚财产纠纷的问题。
原告诉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被告出租房屋所得款16800元、被告工资收入24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其婚前向原告索要的结婚戒指价值6110元、学习机2759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4年4月通过网络方式认识,2014年5月17日原告为被告购买其挑选的戒指一枚价值6110元。被告一直隐瞒工作单位,被告是硕士,暂按每月1000元计算被告工资。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被告工资收入和租房收入,退还结婚戒指、学习机。原告与第三人离婚取得房产100%的所有权,对外欠款32万元房屋差价款,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离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18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赠与合同纠纷一审诉讼费5950元、二审诉讼费11900元共计17850元由双方共同负担。
被告张某辩称:1、原告从未将《起诉状》中所述戒指和学习机交付给被告,被告也从未在原告处取得过戒指和学习机,故原告捏造虚假事实。2、被告与原告离婚诉讼期间无业、无收入。3、被告未出租房屋,无租金收入。
何某和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的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分割?
一、被告廖某给付原告何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12000元、房屋租赁费8400元;
二、被告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某160000元整;
三、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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