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8-06 14:45:26
原告翠花于2016年3月经人介绍,进入被告狗蛋所承包的工作地从事中央空调安装工作,至2016年年底完工,但被告狗蛋未向原告翠花支付劳务费,2017年1月,在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被告狗蛋向原告翠花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被告狗蛋欠原告翠花工资2075元,但直至2017年底,被告狗蛋仍未向原告翠花支付所欠劳务费。
在法庭上,被告狗蛋承认原告翠花所主张的事实,故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狗蛋违反民法通则中相应的法律规定,应当及时足额清付对原告翠花所欠的劳务费。
被告狗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翠花支付劳务费2075元,如未按指定的期间支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遇到拖欠工资或者以其原因拒不支付工资的可以要求对方出具欠条,在欠条中注明款项以及还款期限等重要信息,经监察大队调解或者仲裁后,仍不支付工资的,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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