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8-19 12:45:39
2006年5月26日原告与镇政府签订《鱼泡子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36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缴纳全部承包费,原告一直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2014年2月9日,镇政府工作人员于某以商谈续签合同事宜为由,将原告约至九号公馆,与二被告签订《水泡子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延长承包期20年,即承包期限由原《鱼泡子承包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2036年12月31日延长至2056年12月31日,同时还让原告签订一份《水泡子转让合同》(下文中简称《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鱼泡子分两段时间转让给二被告。由于签订补充协议时距原告合同到期之日还有20多年,原告根本没必要续签合同,该补充协议明显违背常理,由此可见签订该补充协议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已经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了原告与镇政府签订的补充协议,由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丧失法律基础。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所诉讼请求。
原告永某和与被告崔某、辉某之间签订的《水泡子转包合同》是否全部无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无效合同包括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确认原告永某和与被告崔某于2014年2月9日签订的《水泡子转让合同》中自2036年10月20日起到2056年1月10日止的转包合同关系无效。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