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9-21 14:19:36
1月13日晚上8点,邓某与某摩托车俱乐部成员邬某相约在垫江县天宝寨广场碰面,同行人还有俱乐部的高某某等人。聊天中,邓某发现高某某停在路旁的宝马摩托车钥匙未拔下,便见猎心喜,边说“我坐一下”,边跨上摩托发动车发动驶离。尽管高某某立即喊道“不要骑”,但制止未果。
在此期间,高某某为了保证邓某的安全,一直在设法与其取得联系。当晚9点,在邓某驾驶摩托车与右侧路的岩石发生擦碰,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人行道路灯杆,邓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邓某的父母邓某德、王某某以高某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为由,将高某某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邓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部分损失73866元。
法院认为,被告高某某所管理的涉案车辆质量合格,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范围内,并且已经熄火静置的摩托车在车辆管理人视线范围内,被告高某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并不是为别人擅自驾车提供方便,不存在暗示他人随意骑车的意思表示,其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本身也不会给他人造成不便或损害,亦不可能必然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基于摩托车管理人的普遍认识及合理判断,被告高某某无法预见到初次相识的邓某会擅自驾车驶离,且邓某驾车驶离时被告高某某立即进行了制止,制止无果后亦积极设法联系邓某以保证其安全,已经尽到了车辆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未拔车钥匙不是未尽车辆管理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车主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是否属于未尽车辆管理义务之情形。车辆管理人对车辆的管理义务应当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其管理摩托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车辆遭受毁损、灭失风险或者防止给他人造成不便及损害后果。
如果因车辆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而造成车辆遭受毁损、灭失后果,车辆管理人应当向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车辆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车辆给他人带来不便或损害的后果,则车辆管理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驾驶人应当在取得有效驾驶证件的前提下,全面掌握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超速驾驶,更不能无证驾驶。如果因为酷爱高度危险的摩托车驾驶运动而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只会让自己和家人陷入无尽的苦痛中,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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