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10-12 09:00:57
案情
姚某想要购买房屋,便通过长兴一家房产公司寻找合适的房源,并于2019年1月12日,与卖家阿亮在该房产公司的介绍促和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房屋面积149.42平方米,含汽车位一处,转让价为232.8万元。同时约定:在当月25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介费由买卖双方协商支付,若一方违约则中介费由违约方支付。
然而,协议签订后,姚某却于当月28日表示拒绝履行协议。
房产公司认为姚某的行为违约,应按照之前签订的协议约定承担中介费,于是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姚某立即支付中介费4万元。
法院认为
最终,长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房产公司要求被告姚某支付4万元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协议中包括了买卖双方与房产公司的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的竞合。事实上,房产确实是阿亮和阿红的夫妻共有财产,阿亮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签订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未在协议中明确房产的抵押情况,势必会影响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并不必然导致居间合同的无效。
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房产公司在姚某及阿亮之间进行了沟通协调,客观上提供了媒介服务,且三方共同签订了协议等,因此,三方之间已经成立了居间关系,不能仅因未能订立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就否定实际发生的居间法律关系。
因此,对于姚某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案涉房屋居间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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