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11-20 11:44:24
亲姐弟“借名买房”对簿公堂,房子归谁?
案例:
小蔡起诉称,她与一碟是亲姐弟。2008年,已有两套房的小蔡看中某小区一套房,经与父母、一碟商量之后认为以弟弟一碟的名字购买房子,于是,由一碟与前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一碟以82万元价格购买房屋。
2013年5月初,父母要求将房屋给予一碟,小蔡坚决不同意,认为只是借一碟的名字买房,房子是自己的,仅同意给父母养老居住。2020年5月,姐弟双方矛盾激化,小蔡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小蔡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相关税费,并偿还了部分房贷,但小蔡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证实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蔡的全部诉讼请求。
|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
买房对于每个人、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大事。但由于不符合购房条件等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借名买房”现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借名买房”的效力有了明确说法。
物权编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法律不承认其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也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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