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1-01-08 12:42:50
原、被告为兄妹关系,各方曾因涉案房屋继承纠纷发生诉讼,经法院一、二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阿北、阿山、阿花、阿毅各继承20%产权份额,阿秋、阿石各继承10%产权份额(以上名字均为化名)。2016年4月,六兄妹办理了上述房屋份额的产权登记。
涉案房屋为楼梯楼,有四房两厅一阳台,两厕所和厨房,现由阿秋一家居住。阿秋表示房屋由其和太太以及女儿居住,但实际上其只使用了其中两个房间;阿山、阿石称他们并不常住在涉案房屋,但是偶尔会回去短暂住一两天;阿北则表示,阿秋从来没有给过钥匙给她,阿秋一家人在涉案房屋居住,她没有办法和他们共同居住。
由于对如何分割共有房屋难以达成一致,阿北将阿秋等五兄妹诉至法院,主张由阿秋购买其份额或以拍卖变卖方式分割房屋。阿秋、阿石、阿山均表示不同意按市场价购买,也不同意拍卖涉案房屋;阿花、阿毅未表态是否同意拍卖。
本案中,各共有人未对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协议,而且从本案的共有人情况、房屋实际情况等来看,各方矛盾较大,难以共同在涉案房屋一起生活,而若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亦无法保障各按份共有人所分得的部分具有独立性、可使用性,且实物分割将对涉案房屋的价值有所减损,故本案不适宜对涉案房屋作实物分割。同时,其他当事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折价分割,故涉案房屋亦无法进行折价分割。在此情形下,阿北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对取得的价款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予以分割,合理有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共有物的改良和处分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按多数人意见处理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共有物的管理和收益,不利于共有物的自由流通,也容易在共有人之间产生纠纷,并且产生经济上的不利益,所以应该允许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以便彻底解决纠纷。因此,从我国《物权法》的第九十九条规定来看,允许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是常态,不允许分割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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