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1-01-15 09:42:06
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案情:
2019年5月,小王前往物业公司办理收房等相关手续,发现房屋未开通用水、用电。同日,小王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后,小王一直未交纳房屋未使用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此后,物业公司以小王未交纳之前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装修手续,且拒绝协助其开通用水、用电。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小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接通房屋内的用水用电,赔偿其自收房之日至实际开通房屋用水用电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协助小王开通房屋的用水用电;按照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交纳标准,赔偿小王自收房之日至实际开通用水用电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
律师说法:
本案中,购房合同已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保证供水、排水设备设施齐全,加之小区开通用水、用电的实际责任人系物业公司。小王于2019年5月至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后,物业公司以其未交纳房屋空置期内物业公司管理费为由拒绝为其开通用水,拒不出具供电工作函协助其开通用电,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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