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1-03-22 09:50:50
案例
小枫和小蔡于2017年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儿子小莫抚养权归男方,小蔡无需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时隔几年,小枫认为小蔡是孩子的母亲,理应承担一部分的抚养费,双方因无法协商,小枫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枫和小蔡在离婚时已经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相关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约定,并且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经过法院的悉心调解和疏导,小枫选择撤诉。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我们真心希望即使选择离异,无论之间有多少讲不清的恩怨情仇,但请不要伤害你们共同的孩子,别再让幼小的孩子去经历一次次的伤害。学习用正念去浇灌孩子,用爱去滋养孩子,相信您的孩子这一生都不会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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