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1-05-07 11:56:3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
小王和小周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小王向小周借款20万,应于2011年还清,2012年小王和小周协议离婚,但是双方就借款一事闹上法庭。
争议焦点:小王认为2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所签署借款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小王应向小周偿还20万款项并支付利息,小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
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
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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