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1-05-08 10:04:20
近日,四川成都张女士将其公司董事长姚某告上法庭,原因是张女士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多次遭到姚某的骚扰,并声称想要在公司继续工作就要服从公司的潜规则,张女士对该行为进行了录音并依法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姚某以张女士侵犯其个人隐私(录音)进行抗辩。那么张女士所录的这份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录音证据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只要符合“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偷录的录音,往往因其不符合取证手段的合法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但是这不代表偷录获得的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只要录音资料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隐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存在编辑剪接,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虽然该案尚未定性,但是作为律师还是想说两点:第一,在职场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不怀好意的共事者,此时应该保持警惕,避免受到伤害;第二,遇到麻烦的时候,一定要清醒对待,要想这位张女士一样,及时做好防护措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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