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9 00:46:51
【案情】
2003年5月6日,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玉米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l万公吨玉米,价格条款为:102美元/公吨CIF汉堡;交货期为2003年7月至8月。
2 003年6月1 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传真称:“货源紧张,价格上涨,难于按合同价供货。建议将合同价格改为112美元/公吨CIF汉堡,否则,不得不撤销合同。"
6月1 2目和6月1 5日,甲公司两次给乙公司发来传真,不同意提价,要求乙公司按原先规定履行合同。
6月20日,乙公司再次给甲公司发去传真,称:“建议将价格由原先的每公吨102美元调至每公吨110美元,交货期顺延一个月。“
6月22日,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要求其在2 5目前确认其将履行原合同,否则,甲公司将不得不另寻卖主。
6月24日,乙公司回电甲公司,仍坚持每公吨110美元的价格,否则“取消合同”。
7月10日,甲公司与中国丙公司签订了购买1万公吨玉米的合同,每公吨112美元CIF汉堡。虽然其他公司可以稍低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同类货物,却无法像丙公司一样在7、8月份交货。7月20日,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两份合同之间的差价损失10万美元(每公吨差价10美元)及诉讼费用2万美元。
在开庭审理时乙公司声称:买卖双方已有多年的业务往来,以前曾有过多次乙公司要求修改合同条款,而甲公司予以接受的情况,这次甲公司属故意刁难。而且,甲公司不接受乙公司每公吨110美元的提价,却与丙公司签署了每公吨112美元的合同,故意扩大损失。因此,乙公司拒绝对甲公司做出任何赔偿。
【存在问题】
1。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甲公司10万美元的差价损失是否应完全得到赔偿?
【专家回答】
1.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之后,就应该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乙公司当然可以提出修改合同的建议,但是在甲公司接受其修改合同的建议之前,原合同依旧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乙公司无权以甲公司不接受其修改合同的建议为由而“撤销合同”;乙公司也无权以甲公司以前均接受其修改合同的建议为由,而要求甲公司此次一定要接受其修改合同的要求。
在原合同依然有效的情况下,乙公司拒绝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10万美元的差价损失应完全得到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对方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甲公司就不会多花费10万美元来购买替代货物。因此,甲公司多花费的10万美元就是因乙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当然,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非违约方可提出的损害赔偿额是受一定条件的限制的。首先,“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其次,“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想驳回甲公司的10万美元的全部差价损失,他可以:第一,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料到、也不应预料到违反合同可导致甲公司10万美元的损失;第二,如果甲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本来可以使差价损失降低到10万美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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