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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动租赁的房屋,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9 00:47:11

【网友提问】

  2005年8月,张某为开饭店,租用某公司门面楼,共4层,租期15年,年租金6.8万元,并约定对房屋如有改造,应通知某公司,且不得对房屋安全性造成不良影响。2011年7月,张某为扩大经营,对房屋进行改造,擅自将一楼后墙13米全部拆除,致二楼以上悬空,破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请问,张某应承担什么责任,某公司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张某对所租房屋进行改造,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影响了房屋的安全性,构成了合同违约,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某公司向张某提出以下主张: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张某未按照约定对所租用的楼进行改造,严重威胁到楼房的安全,使该楼存在安全隐患,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某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要求张某返还所租房屋,并要求其恢复原来的13米后墙,或赔偿因拆除一楼13米后墙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10种方式,若某公司不要求解除合同,则可以要求张某采取补救措施。即要求张某对租赁房屋恢复原状,或消除危险,或赔偿损失。如要求增设承重设施等。

  总之,无论某公司是否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公司都可以要求张某恢复所拆除的13米后墙,或者要求张某增设承重设施,以消除安全隐患,或者要求张某赔偿拆墙所带来的损失。此外,若合同双方约定有违约金,则该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本案属于我们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所以出现纠纷,是因为张某擅自改造房屋,破坏了房屋承重结构引起的,这也告诫我们,租用房屋时,无论如何装修、装饰,且莫改变了房屋的承重结构,否则,在承担民事违约责任的同时,危险也会伴随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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