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08 19:22:02
【网友提问】
李女士介绍,该房客前来租房时表示,自己准备长期租住,希望房东能在租金上有所优惠。当时,李女士给出的租金是350元/月,但看对方说得诚恳,便答应只要他租住一年以上,可以按300元/月收取租金。随后,李女士要求对方一次性至少支付半年租金,对方表示答应,但又说手头没钱,先给一个月房租,等几天再付另外五个月的钱。因此,李女士当天只收到了600元(其中300元作为押金)。
令李女士意外的是,此后,该房客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始终没有给付另外5个月房租。现在,房客甚至提出要搬走。这让李女士相当气愤,私下打听后才知道,该房客只是来金华参加为期两个月的培训,“长期租住”的话根本就是假的。“对于他的行为,我十分生气。我自己在义乌做生意,平时不能经常回金华,所以希望找一些比较稳定的租客。早知道他是短期租客,我根本不会把房子租给他,更别说还以这样的低价出租了。”李女士说,她准备向该房客索要违约金,不知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专家解答】
违约金需提前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是以双方约定为前提的,李女士和房客在租房协议上没有约定违约金问题,她无法要求房客支付违约金。当然,在法律上,李女士可以要求房客赔偿她的损失。不过,现实中对其损失鉴定很难量化。由此建议李女士在出租房屋时,双方最好在协议上约定违约责任,确定违约金额,或者也可以向房客收取一定的押金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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