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2 11:19:56
导读:
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限的债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现象,又称为债务人迟延、逾期履行。履行迟延是实践中较常见的债务违反的形态。履行迟延是以一定的时间来确定的,通常是以债的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有无履行债务来判断的。在当事人合同履行延迟之后是否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呢?
案例:
原告与被告于3月签订了购买3000套童装(每套40元)与3000套儿童连衫裙(每套45元)的合同,合同规定5月初交货。合同还对童装与连衫裙的式样、面料、花式、规格、质量等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同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询问货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过完五一国际劳动节后由被告送货上门。5月4日,原告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被告处,发现被告仅生产出l500套童装和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另外的服装。原告提出因被告已违约,因此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与连衫裙提回,其余的服装请被告不要生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5月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已做出的服装由原告提走。5月20日,被告未能将货送到,直到5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原告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被告退回9.5万元货款。被告拒绝退款,原告遂在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该批服装是为原告特别制作的,且在5月28日将货送至展销会场,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原告的要求是极不合理的。
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当合同的当事人延迟履行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对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合同终止,从本案来看,原告在5月4日曾向被告明确提出,剩余的货物务必在5月20日送至原告处,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货。而被告直至5月28日才通知原告,称货物已备齐,被告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在原告拒绝收货后,被告辩称该批货可在5月28日由被告送至展销会场,且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是极不合理的。虽然被告的说法也有一定道理,但是之前被告与原告已经商量好要在20号之前送到原告,且被告也同意了,那么即是生效的合同条款,被告就必须承担责任。被告因为延迟履行合同所造成原告的损失,那么原告就有权利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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