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4 00:07:34
【案件】
今年50岁的刘先生,在江东经营一家美食店。2010年10月,刘先生与房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下这个位于江东的房屋,开起了美食店。租期从2011年2月到2019年2月,长达八年。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年100万元,每年一付,先付后租。
租赁合同中还规定,双方如在租期内需要解除协议,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解约方另愿赔偿对方不少于三个月租金额度的撤离或待租损失,且经双方协商同意情况下可解除协议。
连续缴了两年的房租后,刘先生的美食店出现了亏损。面对每年100万元的租金,刘先生有些吃不消,准备提前解除合同。于是他提前三个月和房东沟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对方一直不同意。
协商退租不成,刘先生第三年的租金也一直拖着没有付。房东催缴几次无果后,把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刘先生支付第三年的租金,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照租金的0.5%计算。
刘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在第三年房租到期之前,提前三个月通知房东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双方的租房协议已经解除,自己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法院审判】
租房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刘先生应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向房东支付第三年的租金,同时应该向房东支付逾期交付房租的违约金。但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判决对违约金数额酌情予以调整。
【律师意见】
“为确保出租、承租权益,避免相关纷争的产生,出租方、承租方都应该重视租赁协议合同解除情形、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的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如果想解除合同,在守约方不同意解除的情形下,守约方是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租赁关系的承租方或者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对自身经营状况、未来发展不确定的各项风险有一个谨慎的客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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