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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承租人、出租人可更改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6 00:21:14

 1.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2.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至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温馨提示】

  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解释: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变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本条所规定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通常所谓的狭义的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从其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可以有以下类型:其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旅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其二,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其三,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其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其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2.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的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第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如上所述,狭义的合同变更即指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等八项内容,这些内容的变化即可认为是合同的变更,当然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合同其他内容的变化亦可认为是合同变更。

  传统民法及其理论认为,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债的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债的要素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所谓重要部分,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与此相反,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标的物数量的少量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旅行期限的顺延等均属此类。依此分法,合同的变更即为债的非要素变更。

  第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以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损害赔偿额,亦诉请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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