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6 00:22:24
【案情】
甲公司租给乙公司一个车间,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1年。至租期半年,甲公司对乙公司生厌,又觉得租金太低,就要赶走乙公司,乙公司不肯。甲公司起诉,要求法院认可合同的解除。
【专家分析】
法院认定该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同期限之间通知承租人。”所以,甲、乙公司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现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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