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六区民昌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中凯条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芦狄埔工业区1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建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中凯条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上诉人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并于2015年5月18日向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其申请,并于2015年7月7日向上诉人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49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李远伦
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