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正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31 21:08:11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856号
原告卢某某,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姜某甲,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志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认识,2004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遇事不能相互忍让,导致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以后被告天天喝酒导致双方争吵日益激烈,矛盾加深。2013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原告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双方已无维持下去的必要。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2、婚生子姜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夫妻共同债务抚市农村信用社贷款16万元由被告承担。4、夫妻共同财产有一部旧的比亚迪小轿车(车号AT891)价值1万元及永定县抚市镇石牛潭加油站旁边有一块地皮100平方米已经盖了一层,价值30万元,这些财产均给被告。
被告姜某甲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称: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些年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婚生子姜某乙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负责。夫妻所有共同债务由其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3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双方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的事实。
2、离婚协议书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离婚协议的事实。
3、婚育节育证明书、孕情检查证明各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子的事实。
4、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出具的证明1份,以此证明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姜某甲于2004年3月办理结婚,属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姜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第1-4项证据,本院已依法送达给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原告提供的第1-4项证据,其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姜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4年3月在原永定县抚市镇人民政府(现为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5年2月15日生育一子姜某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主张婚生子由被告抚养。2015年初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而无法查清。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婚生子姜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而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在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后,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被告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姜某乙由被告姜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姜某甲承担。
三、驳回原告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297.5元,被告姜某甲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  志  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阙庆琳(代)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