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3-04 22:21:16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穂海劳人仲案字(2013)1005号
申 请 人:余某,女,1978年 月 日出生。
住 址: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XXXX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 代理人:马俊哲,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 请 人: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海珠区XXXX
法定 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 代理人:杨某、古某,被申请人的员工。
申请人余某与被申请人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工资、双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申请人要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25日未发工资5000元及加付未发工资100%的赔偿金5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份至2013年6月份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应缴部分10392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25日至2013年6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933元;4、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案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双方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银行:中国银行;户名:余某;卡号:XXXX)支付申请人6000元。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互不再追究对方本案中的其他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xxx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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