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3-04 22:22:31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穂云法民一初字第1957号
原告杨某,女,1974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72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2月28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1日生育了儿子郭某彬,2006年8月31日生育女儿郭某莹。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涉案财产的处理均达成一致意见,并表示子女探视问题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不需要法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与郭某离婚。
二、儿子郭某彬由郭某携带抚养。
三、女儿郭某莹由杨某携带抚养;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郭某每月支付女儿郭某莹抚养费4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四、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XX号XX房归杨某所有。
五、本案受理费1925元,由杨某负担。(已缴纳完毕)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xxx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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