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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如何处罚公司人员集资诈骗?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3 23:57:41

   如何处罚公司人员集资诈骗?


    案情:谢某是某家珍珠养殖有限公司的经理。由于经营不善,谢某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公司的经营情况,在多地以养殖珍珠为名,先后和上千名群众签署《联合养殖珍珠收购合同》,合同中约定,投资客户和该公司一起养殖珍珠,投资者利润有15%、30%、40%不等,合同主要分为半年期、一年期及17年期,谢某获得2亿元,用于个人挥霍。由于大肆挥霍,公司的资金链很快就断了,由于没有资金偿还客户,客户纷纷找上该公司,有的投资客户为了让谢某还钱,几天几夜在公司门口不吃不喝,以绝食进行反抗,后来身体支撑不住被送送进医院,有的投资还户还搞到妻离子散。

    分析:根据《刑法》第192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量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以上的规定法院应该判处谢某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本案涉及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要点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辨析。首先,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诈骗集资款的方式和手段。实务中,诈骗方法多样,包括虚构经营业务、炫耀经济实力、拉拢媒体炒作、虚假社会捐赠、金字塔式拉人入伙等。“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最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两者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仅为单一客体,即国家对公众存款的管理秩序;(2)犯罪行为方法不同。集体诈骗罪的行为必须使用诈骗方法,也就是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犯罪条件;(3)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获利,主观上不具有直接占有非法吸收到的公众存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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