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6 20:42:27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原告与刘某等五被告形成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工具上的钢筋断裂而摔伤,刘某等五被告作为雇主,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抬料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损害的发生,而原告在操作中未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原告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宣某锋、宣某忠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江某,双方形成承揽关系,被告宣某锋、宣某忠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未进行审查,存在选任过失,且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江某在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建房工程,并将浇楼面业务转包给刘某等五被告,且施工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事实,法院判令刘某等五被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江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宣某锋、宣某忠承担20%的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
广州知名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任勇波表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的安全负有保护义务,雇员发生了损害,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雇主应当加强对承揽人资质的审查,这样可有效的降低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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