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02 21:31:45
案例:
刘某在超市购物出来时,突然在通道口滑倒当即造成头骨颅骨损伤,高度瘫痪,超市支付三万元人道援助费,而且以这次为意外事故超市没有任何责任,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但刘某家属认为该超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家属请求法院判令该超市支付已发生医药费,护理费35万3千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后期医疗护理费共计82.3万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
专家意见:
必须有证据证实超市存在过错,比如通道口很滑,有其他人摔倒,超市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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