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02 21:32:07
【案情】
许阿姨家养了一条蝴蝶犬取名“菲菲”,不仅按规定为“菲菲”办了狗证上了“户口”,还训练“菲菲”学会了不少动作。2009年8月的一天傍晚,许阿姨和往常一样在小区里遛狗。可当许阿姨路过邻居张先生家时,悲剧发生了。
原来,张先生家养了一条雪橇犬。那天,当许阿姨和“菲菲”经过张先生家门口时,张先生家的雪橇犬竟冲出房门,直接扑向了蝴蝶犬“菲菲”,并将“菲菲”咬死。
在一旁目睹经过的许阿姨被眼前的场景吓坏了,她赶忙抱起“菲菲”,雪橇犬又从许阿姨后方扑来,将她扑倒在地。许阿姨被立即送往医院,经诊断膝关节骨折。事发后,在居委会和派出所的主持下,张先生与许阿姨就人的医药费赔偿等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但由于两家一直无法就蝴蝶犬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伤愈后,许阿姨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先生赔偿各类费用总计1.6万元。
【双方辩称】
许阿姨认为,张先生管理的雪橇犬在未束犬链的情况下,造成其人身伤害,并咬死其饲养的观赏犬。为证明其蝴蝶犬的价格,许阿姨出示了收条一张,证明当初她花了5000元从他人处购买了蝴蝶犬一只。许阿姨还表示,自己家的蝴蝶犬“菲菲”会多种技能,因此应该赔偿升值部分的损失。
张先生辩称,事发时并非管理不善,而是狗自己撞坏门冲出去咬死许阿姨家的狗并弄伤了许阿姨。对许阿姨提出的各项损失,除了犬类管理费没有异议外,其余均不认可,并认为许阿姨的蝴蝶犬价格在12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
张先生家的狗造成许阿姨受伤并将许阿姨家的狗咬死,张先生作为狗的管理人,应对许阿姨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蝴蝶犬的价格,法院酌情确定为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1000元。但对于财产升值部分损失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由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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