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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抢劫出租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27 00:10:56

 导语:
    几人密谋抢劫出租车,在细心的策划之后,就开始了抢劫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很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将其规定在财产犯罪的大类中是因为抢劫都是以和获取财物为目的的,但是对人身的损害也是犯罪的考量情形,本案中的几名被告人实施的抢劫行为是几个人经过谋划的共同犯罪,虽然抢劫的行为实施的不是很顺利,但是不影响到对抢劫罪的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抢劫罪是没有争议的。
  
    案例:
    2001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孙庆峰、刘天国在被告人孙庆峰住处密谋抢劫出租车出卖后,被告人孙庆峰打电话叫被告人张庆华到海口其住处。晚上,三被告人在孙庆峰住处商定用"三唑仑"迷药迷昏司机抢车,若不得逞,则用钢管打昏司机抢车。尔后,被告人孙庆峰交钱给被告人刘天国、张庆华购买迷药和透明胶布,并准备了绳子、钢管和水果刀。次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庆峰到海口市滨海路南昌大厦租下周经富驾驶的价值8.52万元小轿车后,叫周开车到新港码头接扮成客人的被告人刘天国、张庆华。三被告人骗周开车到琼山市火山口吃羊肉,并试图用迷药迷昏周经富,未果。三被告人便叫周开车去琼海市,当车行驶至琼海市温泉镇红色娘子军纪念园路段时,被告人孙庆峰叫周停车,尔后用钢管打周头部,周弃车逃走,被告人孙庆峰持钢管追打,被告人刘天国亦在后面追赶,周逃脱。被告人孙庆峰、刘天国、张庆华便驾驶周经富开的小轿车逃跑,当车开至琼海市九曲江乡海榆公路上时,三被告人因害怕公安人员设卡拦截,便弃车潜逃。破案后,该车已退还给被害人。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庆峰、刘天国、张庆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孙庆峰、刘天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庆华起次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庆峰、刘天国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在犯罪过程中没有造成人身财产的重大伤亡和损失,要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信;但被告人刘天国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张庆华的辩护人提出张庆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庆峰、刘天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张庆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仟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解析: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直接危害财物所有人或者经手人、看护人、保管人,公然劫掠其控制下的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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