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6 00:03:30
导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才能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转化型中,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比较容易认定,而对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行为及后面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不易认定。
案情:廖某和范某约好于2005年8月21晚凌晨到高某家中盗窃,廖某和范某顺利盗得财物后准备逃走,范某正要离开时即被被害人抓住,范某为了挣脱逃跑,暴力击伤被害人后逃跑。
分析:本案中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范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但是廖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只构成盗窃罪,因为在本案中,廖某和范某都有盗窃的故意,但是没有抢劫的故意,范某为了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廖某并不知情,也没有提供任何的支持和帮助,因此范某的行为是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综上,对廖某的行为应该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应转化为抢劫罪。
相关知识: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要件之一,对于偶尔一两次进行盗窃,且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一般不能以盗窃罪判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奇罪”,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三类行为之一,均可成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因为“两高”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中指出:“在司法局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本条中的“当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实施盗窃、抢夺或诈骗行为的现场;二是指一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在追捕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亦为“当场”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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