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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01 23:00:35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42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5)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6日2时0分,被告人何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何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16.2mg/100mL。认为被告人何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国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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