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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02 00:16:1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56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5)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赵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0.6mg/100mL。认为被告人赵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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