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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02 00:17:25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44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月、梁麒朗,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及其辩护人李晓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颜某伙同同案人麦某(已判刑)在共同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淘金街19号101之3铺“生活优品百货店”内,对外销售“无比滴”、“幸福伤风素”等进口药品。
2014年5月15日,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店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无比滴”、“幸福伤风素”等进口药品一批(经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认定,共计82种953瓶,货值总金额为人民币26161.1元,均按假药论处)。上述药品已由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
2015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颜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发现场查获涉案药品的照片,涉案档口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收款收据,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案情简介、立案申请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没收物品清单、调查笔录,涉案档口房屋租赁合同,同案人麦某因本案被判刑的判决书,被告人颜某的户籍材料,证人罗某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同案人麦某的供述,被告人颜某的供述及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麦某(广州市越秀区生活优品百货店)销售的“黄道益活络油”、“余仁生保婴丹”、“保心安油”等产品为假药的认定意见书及认定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颜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国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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