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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进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02 00:20:08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50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进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1998年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进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进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温进源在广州市署前路广之旅旅行社门店门口附近,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盗得其存放在小车内的华为牌移动电话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2元)后逃离现场。
2015年8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温进源在广州市署前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附近,趁被害人张某不备,盗得其存放在银行门外的CAUTION牌电动折叠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6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归案,并在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铁剪1把、折叠刀1把(经鉴定,属于管制刀具)。
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进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东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温进源的前科刑罚材料,被告人温进源的户籍材料,被害人张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温进源的供述,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管制刀具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进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温进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温进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温进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进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铁剪1把及折叠刀1把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温进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972元给被害人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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