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辩护正文

余某盗窃罪(速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25 09:44:13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33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曾用名余小赞),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在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东区街的苏宁云商广州配送中心的男员工更衣室内,徒手掰开被害人刘某乙用于储存物品的男08-6储物柜,将被害人刘某乙存放于内的啄木鸟牌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及现金人民币约1700元、欧元50元、韩元1000元)和三星牌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啄木鸟牌钱包价值人民币53.07元;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290.37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出具的汇价证明,上述欧元和韩元折算后合计人民币354.67元;上述钱包、钱款总计人民币3398.11元。
同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财物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