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刑执字第1534号
罪犯王志勇,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柳林县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晋中中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
执行期间,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阳刑执字第9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再次提请本院对罪犯王志勇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正常。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到2015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