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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嘉良与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07 00:16:20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251、12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嘉良,男,汉族,1980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6号一座1209房。
委托代理人游钻妍,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山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立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雄,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嘉志,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叶嘉良因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两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25、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均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嘉良、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叶嘉良、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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