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中法执字第665号
申请执行人:罗锦均。
申请执行人:罗锦超。
委托代理人:陈发宜,广东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剑华,广东礼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王国伟。
申请执行人罗锦均、罗锦超依据已生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67号裁决申请执行王国伟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王国伟名下有财产位于东莞市万江区,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67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