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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11 23:54:17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47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个体经营户,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10月28日,以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及收入证明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并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2),后持该卡套现、取现共计人民币29195元,同年12月10日开始逾期。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陈某一直未归还。经发卡银行报案,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家属将上述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全部还清。
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及其委托人吴某的陈述、信用卡申领资料、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催收函、信用卡催收记录、电话录音、银行还款证明、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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