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辩护正文

梁某某贩卖毒品罪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11 23:56:00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45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无业,住广州市南沙区。1999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02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后,于2015年5月28日13时许,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去至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医院的厕所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林某贩卖一小包白色晶体(净重0.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另从被告人梁某身上搜获二小包白色晶体(共净重1.8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林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毒品化验检验报告、通话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资料、前科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某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及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数量均认定为其贩毒数量。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21克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摩托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